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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三峡大学招生章程

导读: 三峡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和原湖北三峡学院于2000年5月25日合并组建。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的前身是于1978年成立的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先后隶属于水利电力部、能源部、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1996年与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成为“211工程”建设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湖北三峡学院是由原宜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宜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宜昌职业大学于1996年合并而成。

2024年三峡大学招生章程_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三峡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全称: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1075。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主城区)大学路8号,邮政编码:443002。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三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三峡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水利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大学,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基地”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923年,2018年,学校被省人民政府列为“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水利工程、土木工程、电气工程等3个学科被列为“国内一流学科建设学科”,2022年再次被湖北省明确为重点打造的省属高水平大学。目前,三峡大学已发展成为水利电力特色与优势比较明显、综合办学实力较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综合性大学。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三峡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的三峡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隶属招生及就业指导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担当社会责任”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落实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学校毕业生就业区域分布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招生计划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及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对于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政策性加分或优录的考生,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非高考改革省份,分别按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以考生投档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优先录取顺序,如投档成绩有同分排位排序显示,则按同分排位顺序确定优先录取顺序。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选考科目专业录取,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考生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因专业计划额满而不能满足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认可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按我校在相应省市所在录取批次统一规定的换算标准执行)。

其中,音乐学招收的专业种类:声乐、钢琴、民族器乐(笙、笛、唢呐、琵琶、中阮、古筝、古琴、扬琴、二胡)。

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发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夜盲。建议报考考生女生身高 162 厘米以上,男生身高 172 厘米以上。

报考美术学专业和设计学类专业要求无色弱。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在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的省(区、市),按照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规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在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详见《三峡大学2024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三峡大学2024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高考外语语种限英语,填报该专业的考生,其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省外语总分的60%;

法语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不限,填报该专业的考生,其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省外语总分的60%。

我校其他专业不限考生高考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该专业教学外语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少数民族预科、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高中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等其他专项类别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招生计划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此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智能电网信息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色盲受限。

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我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报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依据《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请假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2周不报到或未办理有关暂缓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学校还设有各类奖(助)学金40余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学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体系。

第二十八条  进校后,为有效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对有重新选择专业学习意愿的学生,学校提供2次转专业机会;学生在校期间,还可辅修本校跨专业大类的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学士学位。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可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硕士研究生还可以申请硕博贯通培养。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时须按国家和湖北省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缴纳学费、住宿费和有关代收费用。具体各专业学费将在学校本科招生官网发布。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8号    邮政编码:443002

电  话:0717-6392282、6392665       邮 箱:ctguzb@ctgu.edu.cn        

网  址:http://zs.ctgu.edu.cn     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717-6393833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三峡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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